绍兴商标注册不能含什么
- 作者:管理员
- 发表时间:2021/11/28 22:29:41
《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与外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国家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授权的除外;
(五)与红十字、红新月相同或近似的名称、标志;
(六)具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具有欺骗性;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地名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证明 除明商标构成部分外;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经商标局批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供组织成员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以显示组织中用户的成员资格。
证明商标是指由具有监督某一商品或服务能力的组织控制,由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用于其商品或服务,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材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质量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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