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管理员
- 发表时间:2021/10/13 17:44:24
(1) 仅此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模型由某个行业共同识别和使用,并且有一些共同特征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区分开来。任何人都不应该垄断。使用通用名称和图形作为商标也可能损害同行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利益,这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由于这些标志本身不具备区分不同经营者的功能,但当某经营者将这些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使消费者能够将标有其标志的商品与其他类似商品区分开来时,,它们应被视为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注册为商标。例如,“PDA”最初是手持计算机的通用名称。当手持式计算机制造商将其作为自己产品的商标使用时,当其与类似商品的“商业通信”、“名人”和“明示翻译”完全不同时,可被视为可识别的,并可根据现行法律进行注册。当然,“PDA”是在当时法律明确禁止将商品的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时注册的,这并不是因为它通过使用获得了可识别性,而是因为商标局的审查部门不理解“PDA”是手持电脑的通用名称。必须指出的是,即使该商标已注册,商标所有者也无权禁止他人在类似商品上使用通用名称,因为它原本是“公共财产”
(2)如果它仅直接代表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商品的数量和其他特征,禁止直接使用代表商品特征的文字和图形作为商标,理由与上述禁止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作为商标相同。应当指出,法律禁止的只是“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标志,而“间接”表示或暗示商品某些特征的标志并不禁止,因为间接代表或暗示商品某些特征的标志通常可能是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即使它是直接表明商品特性的标志,也可以在使用后获得显著特性。例如,用于牛奶和其他乳制品的“蒙牛”商标,虽然它直接表明了商品的原材料和原产地,但通过长期和广泛的使用,它已经实现了非常显著的特征和可识别性。在2001年《商标法》修订之前,类似商标要注册会遇到很多困难。但是,根据修订后的《商标法》第11条,更容易获得注册批准
(3)没有显著特征的商标注册应当具有显著特征。这是申请注册商标的一个积极条件。没有明显特征的标志,不具有标识性的,不予登记。但是,经过试用,如果它在商标和商品之间建立了联系,并获得了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则可以注册。